登记乌龙陌路人成夫妻,律师帮忙重回单身
原告与第三人前往民政局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由于原告婚姻状态为离婚而被被告告知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离婚证作为证明原告婚姻状态的证明材料,才能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否则其婚姻登记申请行为无效,被告不能为其办结婚姻登记手续并发放结婚证。后来,由于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限内向民政局提供离婚证明,故其二人未能满足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该申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且双方在当天未能领取结婚证,也符合登记机关未予办理登记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当事人未经提交相应材料即被登记为合法夫妻,理应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违法的责任。